性侵假釋犯蕭國昌日前在澎湖破壞電子腳鐐並逃至台北,引發軒然大波,警政署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提案,盼能修法授權警察機關,得直接拘捕剪斷電子腳鐐的逃犯。警政署提案指出,按照現行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》第12條規定,受監控人故意拆除、損壞或阻斷科技設備監控等異常訊號,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或觀護人接收判讀及查證後,認受監控人有脫離監控者,應為適當之處理;必要時,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置。但警政署認為,目前並沒有相關法令授予警察機關強制處置的權限,依照現行法規,必須得先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,警察機關才能進行拘捕,過程曠日廢時,顯然緩不濟急。建議應修正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,讓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及第130條等規定,正式授予警察機關拘捕權。根據法務部統計,目前以電子腳鐐監控的對象共有126人,近3年來有8名受監控人破壞電子腳鐐設備,8人事後均被查獲,其中7人因此被報請撤銷假釋,1人則撤銷緩刑、入監服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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